案例评析|刷单行为不能成为侵权人免除赔偿责任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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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刷单行为虽然使侵权人实际侵权获利相对减少,但是该行为依然对商标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使得权利人商品的市场营销、商品商誉、市场份额受到不利影响和冲击。因此,刷单行为不能成为侵权人免除赔偿责任的正当理由。
供稿:裴一歌、艾可颂
编辑:裴一歌、艾可颂案情简介
2011年6月28日,**茶协会经核准注册了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6月27日。2012年5月,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茶协会颁发了驰名商标证书,证书载明“西湖XX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茶协会制定的《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载明“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为杭州市政府划定的西湖龙井茶保护基地……”,第六条对使用“西湖龙井”商标的商品的品质进行了规定,第七条为对使用“西湖龙井”商标的商品的采摘、加工工艺的要求。
韵**茶叶店在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开设了名为“韵品阁茶叶”的店铺。2019年4月8日,上述店铺出售有名称为“2019新茶叶龙井茶叶500g正宗西湖龙井茶雨前绿茶新茶清香型龙井”的一款茶叶,网页所附商品图片外包装盒亦标注了“西湖龙井”,销售页面显示拼单价为99元及“已拼6,370件”。庭审中经确认,该商品链接下存在900余单刷单。
裁判要旨
本案二审中韵**茶叶店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刷单情况,**茶协会对其中销售金额99元的被诉商品存在900余单刷单数量予以确认。本院对此认为,韵**茶叶店的刷单行为虽然使侵权人实际侵权获利相对减少,但是该行为依然对商标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使得权利人商品的市场营销、商品商誉、市场份额受到不利影响和冲击,因此,刷单行为不能成为侵权人免除赔偿责任的正当理由。基于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韵**茶叶店的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包括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6万元,尚在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之内,亦未超出合理范围,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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